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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2021-02-02 14:00
在員工為企業供給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依據員工供給服務的獲益目標,將應確認的員工薪酬(包括貨幣薪酬和非貨幣福利)計入相關財物成本或當期損益,一起確認為應付員工薪酬,但解除勞作關系補償(下稱“解雇福利”)除外。
(一)計量應付員工薪酬時,國家規定了計提根底和計提比例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規范計提。比方,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交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包括依據企業年金方案向企業年金基金相關管理人交納的彌補養老保險費)、賦閑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應向住宅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宅公積金,以及工會經費和員工教育經費等。
沒有規定計提根底和計提比例的,企業應當依據歷史經驗數據和實踐情況,合理估計當期應付員工薪酬。當期實踐產生金額大于估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員工薪酬;當期實踐產生金額小于估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員工薪酬。
對于在員工供給服務的會計期末今后一年以上到期的應付員工薪酬,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 以應付員工薪酬折現后的金額計入相關財物成本或當期損益;應付員工薪酬金額與其折現后金額相差不大的,也可依照未折現金額計入相關財物成本或當期損益。
(二)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福利發放給員工的,應當依據獲益目標,依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 計入相關財物成本或當期損益,一起確認應付員工薪酬。
將企業擁有的房屋等財物無償供給給員工運用的,應當依據獲益目標,將該住宅每期應計提的折舊計入相關財物成本或當期損益,一起確認應付員工薪酬。租賃住宅等財物供員工無償運用的,應當依據獲益目標,將每期應付的租金計入相關財物成本或當期損益,并確認應付員工薪酬。難以認定獲益目標的非貨幣福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和應付員工薪酬。
企業計提員工薪酬,稅收答應扣除的員工薪酬規范與企業估計金額不一致的,應當依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 號--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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