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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辛勤努力 企業務必付款薪水?
2022-02-15 16:15
2年多前,我被一家建筑工程公司聘請,職位是電焊工,工作中地址不固定不動,企業哪一個已經工程施工的施工工地上面有電焊工工作,就派我要去哪一個施工工地工作。2014年7月,因工作問題我和主管產生分歧,并發生爭吵,主管立即要我離去企業。我那時候盡管離開了,但第二天又到企業別的施工工地去干活兒,一共上8天班。自此,企業或是將我解雇了,并且之后上的這8天班主管不承認也不給薪水,他說道沒讓我要去那一個建筑工地上干活兒。我想問一下:這8天薪水企業應當發送給我嗎?
答:從你體現的狀況看來,你每日所工作中的施工工地不固定不動,由企業依據工作中要求來委任。因而,你沒有通過企業委任便自主到“別的施工工地”干活兒的作法是有一定缺陷的。可是,大家覺得,假如有直接證據證實你的確在“別的施工工地”工作中了8天,執行了你的崗位工作職責,期內企業對你在別的施工工地工作中都沒有明確提出異議,等同于默認設置了委任你在“別的施工工地”工作中,依照員工辛勤努力企業理應付款勞務報酬的法律法規,企業理應向你付款這8天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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