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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位解雇員工后有哪些辦理手續?
2022-01-07 15:24
一、公司單位解雇員工后有哪些辦理手續?
(一)由消除決策人(企業負責人、員工)提交消除申請報告;
(二)人力資源部填好《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負責人審核;
(三)通告所屬單位及員工申請辦理工作交接并交還專用工具機器設備等;
(四)相關部門與員工申請辦理清算薪水福利和別的未竟事項等;
(五)員工在核算薪水和派發經濟補償金的會計辦理手續簽名領到;
(六)給員工申請辦理黨、團、企業工會關聯和檔案資料等遷移辦理手續;
(七)給員工申請辦理社保遷移單和公積金轉移辦理手續等事宜;
(八)給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二、公司單位解雇員工有什么情況?
被用人公司解雇或終止勞動合同,分三種狀況:
1、員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要求,公司單位不用提早30天通告員工,也不用付款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2)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3)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4)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5)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6)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2、依《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書的承諾終止勞動合同,合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1)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 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2)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 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
(3)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 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4)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
(5)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提升勞動者合同約定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6)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7)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3、公司單位違背《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和勞務合同的承諾時,公司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要求向員工付款賠償費,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2)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3)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4)第四十八條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需要按照此方法第八十七條 要求付款賠償費。
綜合性上邊所講的,解雇員工是公司單位所具有的支配權,但針對這一支配權也必須有合理合法的原因來支持自身的思想觀點,只需彼此商議清晰,那麼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因而,公司單位在解雇以后就需要立即的申請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證實,保證彼此不會有其他的糾紛案件,那樣才不容易擔負一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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