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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保險工傷險的行為主體到底是誰,工傷事故的證明責任在誰
2021-12-27 16:10
一、購買保險工傷險的行為主體到底是誰
說白了工傷險,就是指員工在工作上或在要求的特殊情況下,遭到意外傷害或患職業危害造成臨時或永久性因公負傷或者身亡時,員工或其遺屬從我國和社會發展得到成分協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險的購買保險行為主體是公司單位,是由用人單位付款保險費用,員工不擔負保險費用,公司單位是商業保險法律行為中的被保險人,是法律規定的購買保險責任行為主體;工傷險的獲益行為主體是工傷事故員工,職工是工傷險法律行為中的收益人,是法律規定的支配權行為主體;工傷險的保險公司是社會保險基金機構,被保險人將保險費用根據法律法規的占比交給社會保險基金,參與工傷險員工工傷事故后,工傷保險基金依據工傷事故員工的負傷狀況根據工傷險的法律法規付款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因為工傷保險條例要求也有一部分工傷事故經濟發展賠付是由公司單位擔負的,因此公司單位仍是根據工傷險法律行為的賠償義務人。
二、工傷事故的證明責任在誰
是不是歸屬于工傷事故,證明責任在公司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頒發工傷申請申請辦理后,依據審批必須可以對安全事故損害開展核查,公司單位、員工、企業工會、定點醫療機構及其相關部門理應給予幫助。職業危害確診和診斷異議的評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要求實行。對依規獲得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或是職業危害確診鑒定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不會再開展核查。員工或是其直系血親覺得是工傷事故,公司單位不覺得是工傷事故的,由公司單位擔負證明責任?!?/p>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員工或是其直系血親覺得是工傷事故,公司單位不覺得是工傷事故的,由該公司擔負證明責任。公司單位拒不質證的,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可以依據受傷員工給予的直接證據依規提出工傷申請結果?!北砻鞴J定程序有別于一般的行政執法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在做出行政決定前一定要有直接證據充足,而且行政單位要積極調查取證。而工傷認定程序則是按照必須明確是不是調查取證,由公司單位列舉并不是工傷事故的直接證據,如公司單位舉出不來并不是工傷事故的直接證據,或是拒不質證的則可以依據申請者的申請辦理做出工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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