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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最多不能超過好多個月
2021-12-15 16:03
一、實習期最多不能超過好多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要求:“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內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與員工承諾實習期的,由工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違反規定簽訂的實習期早已執行的,由公司單位以員工實習期滿月薪水為規范,按早已執行的超出法律規定實習期的時間向員工付款賠償費。”依據這條要求,公司單位違規與員工承諾實習期的,假如實習期還未具體執行的,則可以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公司單位糾正,防止違反規定簽訂的實習期付諸行動,合理維護員工的合法權利。而一旦該違反規定實習期的承諾早已具體執行,則應由公司單位以員工實習期滿后的月薪水為規范,按早已執行的實習期的限期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對于公司單位違反規定訂立實習期的狀況,除開不可以超出法定時限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還要求了其他三種情況,“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實習期包括在合同有效期內。勞動合同書僅承諾實習期的,實習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期限”。假如企業在勞動合同書中與員工做出以上承諾的,都將因違背法律法規而失效。在碰到公司單位運用實習期損害自身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員工可以引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的要求來保護自身的支配權。
二、不可承諾實習期的情況有什么
實習期做為公司單位和員工相互信任、互相調查的限期,對勞務關系的長久平穩起著必不可少的功效,也正根據勞動合同書的長久性考慮到,法律法規明文規定三種情形下不能承諾實習期,這三種狀況分別是:
1、以進行一定工作目標為限期的勞動合同書;
2、履行合同限期不滿意三個月的勞動合同書;
3、非全日制日制用人。除此之外,若勞動合同書僅承諾實習期的,實習期不創立,該限期即是勞動合同期限。
無論企業與員工中間能否有承諾實習期,在明確實習期的限期時,通常全是依據勞動合同書的限期來明確的,而實習期的最多限期依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要求,也是不可以高于6個月的。實際中,一般實習期的限期就在2-3個月中間,自然假如員工有主要表現得話,提早轉正定級也不是沒有很有可能。所以說,實習期最多不能超過好多個月,回答便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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