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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節費要做上工資條扣個人所得稅嗎?
2021-12-08 16:38
一、過節費要做上工資條扣個人所得稅嗎?
過節費要做上工資條扣個人所得稅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條例全文的有關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職或是受聘而得到的薪水、薪酬、獎勵金、年尾漲薪、勞動者年底分紅、補貼、補助及其與任命或是受聘相關的別的所得的。本人因就職或受聘而從企業獲得的現錢、商業票據和實體所得的,均歸屬于薪水、薪酬所得的的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要求,工資薪金所得就是指公司每一繳稅本年度付款給在本公司就職或是受聘的員工的全部現錢方式或是貨幣性方式的勞務報酬,包含基本工資、獎勵金、補貼、補助、年尾漲薪、加班費,及其與員工就職或是受聘相關的收益性支出。另依據《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公司工資薪金所得及員工福利費扣減問題的通報》(國稅發[2009]3號)第三條的要求,以現錢方式派發的過節費不屬于該文件所羅列的企業員工福利費扣減的范疇。因而,現錢方式派發的過節費不屬于福利費,應屬工資薪金所得。
過節費,無論放到哪一個學科計算,都理應劃入本期薪水、薪酬所得的所得的交納個人所得稅。
二、過節費可以抵沖加班費嗎?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企業福利比較好的,過年或過節的,會發送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于此事,有的企業在節假日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就以已派發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實際上,這也是不正確的。
公司單位派發過節費,歸屬于企業的福利工資待遇,與員工是不是加班加點不相干。
從法律法規的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承諾責任,并不是法定義務。
而公司單位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理應付款加班費,這也是一種法律規定付款責任。因此過節費不可以抵沖加班費。
日常生活之中,許多企業她們為了更好地反映自身的個性化,都要求了有很多的福利對策,尤其是在過春節過節的過程中都是會付款一定的過節花費這也是針對員工的一種福利,自然那樣的一種分得話,也是必須進到到企業的法定期限來開展個人所得稅的交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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