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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具有什么病事假工資待遇,病假工資能不能小于最低工資標準?
2021-11-26 16:17
一、員工具有什么病事假工資待遇
1、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要求的診療期內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但不可以少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
2、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況外,員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停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的時限應自然提升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滿期才行。
3、請長病事假的員工在診療滿期后,能從業原工作中的,可以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診療滿期后仍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由勞動部門評定聯合會參考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評定規范開展工作功能評定。被評定為一至四級的,理應撤出工作職位,消除勞務關系,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離休退職辦理手續,享有相對應的離休退職工資待遇;被評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公司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并按照規定付款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執行了一切正常工作責任的條件下,由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以現金方式付款的住宅和用人公司付款的膳食補助,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環境和工作標準下的補貼,中國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社保福利。
5、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受傷,經勞作評定聯合會認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作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中而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應按其在本企業的參加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與此同時還應發送給不少于六個月薪水的醫療補助費。患病重和不治之癥的還應提升醫療補助費,患病重的提升部門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升部門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二、病假工資能不能小于最低工資標準
病假工資可以小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社會保障部近期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要求:“本要求所稱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或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上班時間內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的條件下,用人公司依規應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不難看出,員工得到最低工資標準的標準:一是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或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上班時間內;二是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執行了工作責任。
生病住院治療,顯而易見是因為個人緣故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或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承諾的上班時間內未給予一切正常的工作,因此可以不按北京最低工資規范的要求給薪水,是合理合法也是有效的。病假工資不會受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維護,但要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為根據發工資酬勞。原社會保障部公布的309號文檔第59條要求:“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要求的診療期限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但不可以少于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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