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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醫療期怎么計算,員工醫療期工資應當如何付款?
2021-10-27 16:12
一.員工醫療期怎么計算?
依據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要求,員工醫療期的估算如下所示:
1.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2.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3.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4.十二個月的,按1八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5.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6.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總計病休計算時間。
醫療期測算需從病休第一天逐漸,總計測算。
如:享有三個月醫療期的員工,假如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員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中間明確,在這段時間總計病休三個月即視作診療滿期。別的以此類推。
二.員工醫療期工資應當如何付款?
依據原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就是指企業員工因生病或因工受傷停止工作看病歇息不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期限。企業員工因生病或因工受傷,必須停止工作診療時,依據自身具體參與參加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員工得病或因工受傷,在醫治期限內,停產診療總計不超過1五十天的,由公司發送給自己薪水70%的病假工資,總計超出1五十天的,發送給自己薪水60%的病癥救濟費。
有關實際金額,依據在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要求,醫療期在六個月之內者,按其本公司工作年限的長度,病傷假期工資金額為自己薪水60%至100%;
持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金額為自己薪水40%至60%。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各地的主要測算方法很有可能不都同樣,但不管哪種計法,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每月病假工資都無法小于本地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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