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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不可以工作企業不發工資嗎?
2021-10-22 16:50
一,懷孕期不可以工作企業不發工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內,用人公司不能消除勞動合同書。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能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下降其標準工資,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一切企業不可因完婚,孕期,生育假,喂奶等情況,減少企業員工的薪水,解雇女工,單方面消除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可是,女工規定停止工作(聘請)合同書或是服務合同的以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可分配女工在懷孕期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勞動者和懷孕期間忌諱從業(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要求)的工作。對孕期七個月之上的女工,不可分配其增加上班時間和晚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不可分配女工在喂奶沒滿一周歲的寶寶期內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效率的勞動者和哺乳期禁忌從業的別的工作,不可分配其增加上班時間和晚班工作。
二,法律條文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女工孕期不滿意4個月小產時,理應依據醫務人員單位的建議,給與半個月至30天的生育假;孕期滿4個月之上小產時,給與42天生育假。生育假期內,薪水照發。
女工懷孕不滿意12周(含)小產的生育假為半個月; 12周之上16周(含)之內小產的生育假為30天;16周之上28周(含)之內小產的生育假為42天。懷孕28周之上終止懷孕的享有一切正常生孕生育假90天,在其中包含產前請假半個月。
懷孕期間:孕期檢查時間也算是工作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孕期的女工,在工作時間內開展孕期檢查,理應算是工作時間。
產時:90天(產前半個月) 孕婦難產半個月 雙胞胎半個月(每多生一個加半個月)
晚婚晚育年齡夫婦彼此中有一方可申請辦理加30天生育假。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女工生孕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生育假。
在懷孕期,女工是能夠休產假的,針對休假的個人行為,用人公司不可停收薪水,詳細情況下假如牽涉到用人公司出現違反規定法律法規的個人行為,還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情況來完成合理合法的處罰懲罰,員工能夠規定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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