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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如何發放工資,實習期內企業能辭退員工嗎
2021-10-20 16:12
一、實習期如何發放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要求:員工在實習期的薪資不能少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協議承諾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可小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基本工資規范。
此外,假如某崗位或是職位必須實習期,應依據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的時間長短來承諾使用限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于此事也是有明文規定:工作合同期限三個月之上未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出一個月;工作合同期限一年之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出二個月;三年之上固定不動時間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出六個月。同一用人公司與同一員工只可以承諾一次實習期。以實現一定工作目標為時間的勞務合同或勞作合同期限不滿意三個月的,不可承諾實習期。
二、實習期內企業能辭退員工嗎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明文規定:在實習期中,除員工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況外,用人公司不能消除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在實習期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理應向員工表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員工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還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在使用期內被說明不能滿足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導致重特大影響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明顯危害,或是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合同終止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告知員工個人或另外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擔任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運行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無法擔任工作中的;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假如企業要在使用期內消除勞動合同書得話,能夠規定公司表明消除原因。假如你覺得原因不創立得話,能夠先與企業完成商議,若商議不了,能夠向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體現,運用法律法規兵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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