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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薪水扣滿該怎么辦,不簽訂合同可隨意拖欠工資嗎?
2021-10-19 16:09
一、辭職薪水扣滿該怎么辦
《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現行標準法律法規并沒有要求辭職時薪水何時付清。可是依據各有關法規的要求用人公司應當在員工辭職時付清。新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條要求:用人公司應該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時開具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
員工應該依照彼此承諾,申請辦理交接工作。用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相關要求應該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交接工作時付款。《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二、不簽訂合同可隨意拖欠工資嗎
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九條和五十條的要求:“勞動合同書是職工與用人公司建立勞務關系、確立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書。創建勞務關系理應簽訂勞動合同書。”
但一些用人公司聘請員工后與員工已建立了實際上的勞務關系,卻沒有與之簽署勞動合同書。自此,用人公司隨意扣法員工薪水,該手段應歸屬于違反規定。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有關“用人公司違背公司法要求的標準消除勞動合同書或是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務合同的,由工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對員工導致傷害的,理應承當承擔責任”,“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除在要求時間段內全款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需要發等同于薪水酬勞25%的經濟補償”“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損害職工合法權利的,應勒令支出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按等同于付款員工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綜合的1至5倍付款員工賠償費”“用人公司未按《勞動法》要求的標準消除勞動合同書或是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書,即招收后有意不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書,對員工導致傷害的,應賠付員工損害”“導致員工薪資損害的,按員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付款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25%的補償花費”等,依據上述相關要求,用人公司即便 未與員工簽署合同書,也不可以隨意扣發員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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