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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迫不得已辭職怎樣申請賠償
2021-10-11 16:15
一、欠薪迫不得已辭職怎樣申請賠償
員工因用人公司欠薪而認為經濟補償金的,能夠和用人公司商議,商議不成功的,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主經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造成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其它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是達到和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是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向勞動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規定的外,能夠向法院提到起訴。
二、企業欠薪如何質證
在工資拖欠案子中,員工只必須質證證實其已執行勞動者責任就可以,而對用人公司沒付薪水的客觀事實不辜負證明責任。用人公司需要書面形式記載支出員工薪水的金額、時間、領到者的名字和簽名,并保留2年之上備查簿。
這說明,用人公司有責任儲存已付款薪水的直接證據,而員工一般不太可能把握未付款薪水的直接證據,在員工明確提出已執行勞動者責任的證明并明確提出追償欠薪的提出時,假如用人公司無法質證證實已付款薪水,就應該評定未付款薪水的真相并適用員工的認為。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要求,員工因欠薪而不得已辭職的,員工能夠提出經濟補償金,用人公司不付款的,員工能夠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認為經濟補償金。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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