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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資如何確定,實際如何計算?
2021-10-11 16:06
最先要了解病假工資扣發的基數———
(一)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訂立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標淮高過勞動合同書承諾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用人公司與職工監事根據薪水團體商議明確,商議效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用人公司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假期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按上述標準測算的假日基數均不能少于當地要求的規范。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要求。
在明確基數后,還需要了解測算中的真分數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計薪日就是指國家規定的規章制度工作中日加法律規定日。
最先,在預估病假工資時,員工工資(嚴苛實際意義應該界定為“員工工資性收入”)為員工在正常的狀況下實得薪水的70%。由此,員工日薪水(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薪水×70%÷20.92(天)”。
次之,病假工資的測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規范區劃,再按員工連續工齡劃檔。實際測算方法為:員工生病請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式:連續工齡<2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四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70%計發;連續工齡≥四年且<六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80%計發;連續工齡≥六年且<八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90%計發;連續工齡≥八年者,病事假日薪水按員工日平均收入的100%計發。
特別注意的是,持續請假期限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歇息日,應予以去除。
員工生病請假在6個月之上的病癥救濟費測算:連續工齡<一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一年且<三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三年者,病事假期內薪水按員工月薪資的60%計發。
還應特別注意的是,生病停產6個月之上的員工,如領到病癥救濟費小于本企業員工月平均收入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可以高過該員工月薪水。此外,還應與此同時合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滬勞保用品發(2000)14號文《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要求,“企業支付員工病癥請假的時候的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不可少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基本工資標準規定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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