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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是不是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的范圍
2021-09-29 16:08
一、年終獎金是不是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的范圍
員工和用人公司因年終獎金而產生矛盾的,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的范圍,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處理該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造成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其它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是達到和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 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是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 向勞動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規定的外,能夠 向法院提到起訴。
二、什么是勞動異議
關于勞動仲裁一般產生在員工與勞動部門中間,會造成關于勞動仲裁的因素便是彼此對雙方都不滿意。那麼究竟關于勞動仲裁應當怎么定義呢?產生關于勞動仲裁之后怎么辦呢?關于勞動仲裁范疇有什么?下邊就要華律的小編為您解釋一下吧。
關于勞動仲裁就是指勞務關系被告方中間因工作的權利義務產生矛盾而導致的異議,又被稱為勞務糾紛。在其中有的歸屬于明確支配權的異議,即因可用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的明確內容而造成的異議;有的歸屬于規定新的權益而發生的異議,是因制訂或變動工作標準而造成的異議。
勞務糾紛是實際中比較常用的糾紛案件。黨政機關、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用人公司與員工創建勞務關系后,一般都能互相配合,用心執行勞動合同書。但因為多種緣故,彼此中間產生矛盾也是在所難免的事兒。勞務糾紛的產生,不但使常規的勞務關系無法得到維護保養,還會繼續使員工的合法權益遭受危害,不利社會發展的平穩。因而,理應恰當掌握勞務糾紛的特性,積極主動防止勞務糾紛的產生,對已產生的工作糾關于勞動仲裁又被稱為勞務糾紛或勞務糾紛,就是指勞務關系兩方本人在建立工作支配權和行使權力的環節中產生的糾紛案件。
關于勞動仲裁的被告方就是指勞務關系被告方彼此——員工和用人公司(包含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和具備承包權的用人公司),即工作法律事實中支配權的享有者和法律義務的責任者。
之上便是筆者歸整的內容,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要求,員工和用人公司因年終獎金而產生矛盾的,歸屬于關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彼此商議無法解決的,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 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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