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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餐補要交個人所得稅,計入薪酬總額
2021-02-24 17:10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薪酬薪水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許受雇而獲得的薪酬、薪水、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補助、補助以及與任職或許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對于補助、補助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薪酬、薪水所得的納稅規模問題,按下述狀況履行: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依照一致規定發給的補助、補助"免繳個人所得稅.對這一規定,施行條例第十三條作了解說,"依照一致規定發給的補助、補助,是指依照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補助和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助、補助".目前現已明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補助、補助只有中國科學院院士補助、院士補助和政府特殊補助.
(二)下列不屬于薪酬、薪水性質的補助、補助或許不屬于納稅人本人薪酬、薪水所得項目的收入,不納稅:
①獨生子女補助;
②履行公務員薪酬制度未歸入基本薪酬總額的補助、補助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助;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補助、誤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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