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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快看!職工福利的前塵往事
2021-02-18 15:25
現在企業為了引進人才,留住人才,不只拼薪酬薪水,還拼企業福利。為了留住人才,實現優秀人才與企業共同成長、共同發展,企業老板與HR用盡腦汁地考慮如何在企業發展與人才資源開銷之間尋找平衡點,以實現職工待遇與企業效益兩者兼顧,從而使企業有更好的發展。企業為職工供給福利的方式多種多樣,一般有飯費補助、交通補助、話費補助、住宅補助、節日補助等,也有安排職工旅行、療養、商業保險等開銷,或許在端午、中秋等重要節日安排聚餐、分發禮品等,發送的方式也是多樣化,有計入薪酬按月發放,也有憑發票報銷,還有發放購物卡券等。那么這些職工福利是否能夠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又該以何種規范在稅前扣除?下面由我與大家一同聊聊職工福利的那些前塵往事。
一、財務稅務職工福利的規則
企業為職工供給的福利多種多樣,內容也不盡相同,如有些公司在招聘人才時介紹職工福利含五險一金,也有職工說咱們有憑加油票報銷的福利,福利費用在不同主體的眼中包括不同的內容。那么哪些才是財務、稅務部分認可的職工福利呢?
1、財務辦理規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第二條規則:“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薪酬、獎金、補助和補助,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宅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共享方案,非錢銀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從企業會計準則視點來看,職工福利費為短期薪酬組成的一部分,但沒有對作業福利費包括的內容進行過多闡述,更多的由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判別。準則沒有規則,不代表沒有核算的內容。
財企[2009]242號規則:
“一、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供給的除職工薪酬、獎金、補助、歸入薪酬總額辦理的補助、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彌補養老保險費(年金)、彌補醫療保險費及住宅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開銷,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付出的以下各項現金補助和非錢銀性集體福利:
(一)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付出的各項現金補助和非錢銀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施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助或未辦職工食堂一致供給午餐開銷、契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則的供暖費補助、防暑降溫費等。
(二)企業沒有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分所產生的設備、設備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分設備、設備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分作業人員的薪酬薪水、社會保險費、住宅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許企業統籌樹立和辦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助困難職工的基金開銷。
(五)按規則產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契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告訴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開銷。
二、企業為職工供給的交通、住宅、通訊待遇,現已施行錢銀化變革的,按月按規范發放或付出的住宅補助、交通補助或許車改補助、通訊補助,應當歸入職工薪酬總額,不再歸入職工福利費辦理;沒有施行錢銀化變革的,企業產生的相關開銷作為職工福利費辦理,但依據國家有關企業住宅制度變革方針的一致規則,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宅。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一致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助,應當歸入薪酬總額辦理。
2、稅收法規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第四十條規則:“ 企業產生的職工福利費開銷,不超越薪酬薪水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國稅函[2009]3號第第三條規則:“三、關于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施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則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一)沒有施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分所產生的設備、設備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分的設備、設備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分作業人員的薪酬薪水、社會保險費、住宅公積金、勞務費等。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宅、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助和非錢銀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施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助、供暖費補助、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助費、職工食堂經費補助、職工交通補助等。
(三)依照其他規則產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從財務與稅務的規則能夠看出,兩者規則的職工福利費核算迥然不同,相同點不只包括直接付出給職工的福利開銷,還包括用于職工福利部分的人員的薪薪酬開銷等,即包括錢銀開銷,又含非錢銀開銷;但兩者還明顯的差異的,關于財務核算來說,交通、住宅、通訊待遇,現已施行錢銀化變革的,按月按規范發放或付出的住宅補助、交通補助或許車改補助、通訊補助,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一致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助,應當歸入職工薪酬總額,不再歸入職工福利費辦理;關于稅務規則來說,產生的悉數與福利相關的開銷都記入職工福利費,按《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關于職工福利費的規則處理;兩者由于口徑不共同,給企業財稅人員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帶來很大的困惑與無奈。
假定:某企業2009年產生薪酬開銷1億元,職工福利費1400萬元,其中薪酬開銷含錢銀性交通福利2000萬元,企業在2009年匯算清繳自行申時不進行工薪開銷調整,過后稅務局稽察人員說,需求調增(1400+2000)-8000*14%=2280萬元應交稅所得額,補交企業所得稅570萬元,企業財務人員拿出財企[2009]242號文件說:“咱們的處理契合相關規則”,稅務人員說:“請看第七條,在核算應交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辦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則不共同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則核算交稅。
該企業應該怎么處理?最后結果怎么樣?不說您也應該明白了。
在2015年以前,由于這兩個文件的異同的確給企業財稅人員進行職工福利處理時帶來很大的困惑。
二、考慮實際情況的國家稅務總局通知2015年第34號
針對財企[2009]242號文件與國稅函[2009]3號文件兩者由于對職工福利費規則的異同給企業財稅處理帶來的不便,國家稅務總局于2015年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5年第34號,該布告第一條規則:
“列入企業職工薪酬薪水制度、固定與薪酬薪水一同發放的福利性補助,契合(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則的,可作為企業產生的薪酬薪水開銷,按規則在稅前扣除”。
即將企業的福利開銷分為福利性補助與職工福利費,按月發放的錢銀性福利補助記入當月薪酬薪水開銷,可不再做職工福利費核算,從而財務及稅務的處理保持了共同,解除了稅企關于職工福利的爭議。
三、職工工服開銷的故事
現在企業在購買工服時,企業財稅人員都知道可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合理的開銷,在2011年前處理此類事項,也是比較苦悶的稅企爭議事項,下面我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2007年某市稅務局在檢查XX銀行時,發現有大金額的工服開銷記入勞保用品,稅務局以為應該記入職工福利費進行應交稅所得額的調增,而XX銀行財稅人員以為由于作業性質原因應作為企業正常的開銷,記入勞保用品,不應進行應交稅所得額的調整,一時間稅務局同XX銀行財稅人員爭執的不亦樂乎,其時XX銀行財務人員反問稅務局作業人員:你說咱們西裝料子好,價值高,那么你們稅務局的制服料子也不錯啊?算福利么?稅務局作業人員啞口無言,不知如何以對,其時請示了總局,總局電話答復依照“福利費”處理。在2011年以前,各地稅務局稽察時依照總局的回復,企業產生的工服開銷是依照職工福利費的規則進行稅務處理,企業很有爭議,沒辦法,誰讓總局主管著全國的稅收作業。
2011年,國家稅務局依據企業反映的實際情況,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1年第34號文件,該文件第二條規則:“企業依據其作業性質和特色,由企業一致制造并要求職工作業時一致著裝所產生的作業服飾費用,依據《施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則,能夠作為企業合理的開銷給予稅前扣除”。
該稅務文件發布回避了工服開銷是“福利費”仍是“勞保”之爭,而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則將工服開銷定性為“合理的開銷”答應扣除,消除了稅企雙方爭議。至于工服開銷應該記入什么科目,不必我教您怎么做吧!
至此,聊聊職工福利的前塵往事已結束,不知對您了解職工福利稅務規則歷史進程及財稅處理有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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