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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定級薪水一樣歸屬于違反規定嗎
2021-09-17 15:52
一、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定級薪水一樣歸屬于違反規定嗎
違反規定。
員工在使用百期的薪資不能少于本部門同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百分之八十。
關鍵看著你和用人公司簽署的勞務合同是怎樣承諾薪水一部分的,倘若承諾的是4000,那麼公來司并沒有一切違背勞動合同法的地區,僅有試用期工資小于承諾源薪水的80%才算違反規定。此外,你所指的要雙倍工資主要是看受害方在哪兒,假如企業明確提出百要與你簽署勞動合同書,而你自己不愿意簽署,那麼受害方在你,企業沒有義務,倘若是企業粗心大意度造成沒有與你簽合同,那麼受害方在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員工在實習期的薪資不能少于本公司同樣職位最少檔薪水或是勞動合同書承諾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可少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的基本工資規范。
二、簽署試用期合同留意的事宜
1、實習期簽署的勞動合同書并不是宣布的勞務關系,僅限使用限期。
2、實習期員工應當具有法律法規上要求的支配權,例如歇息請假的支配權、接納崗位技術培訓的權益等。
3、實習期的薪水不可以少于本地最少的薪水級別,這也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4、員工與用人公司只有簽署一次實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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