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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竟業 賠償規范
2021-09-16 16:38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院有關關于勞動仲裁案子適用法律難題討論會會議記錄第三十九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書或保密協議中約好了竟業條文,但未就賠償費的計付或實際計付規范開展承諾,不可由此評定竟業條文失效,彼此能夠根據商議給予挽救,經商議不可以達成一致的,可依照彼此勞務關系停止前最后一個本年度員工薪水的20%—60%付款賠償費。用人公司確立表明不付款賠償費的,竟業條文對員工不具備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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