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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廣播:沒領賠償金并不等于能夠違背競業協議
2021-09-15 16:23
羅先生約滿辭職后,加盟代理了另一家類似企業變成下家很長時間企業的競爭者。因此,很長時間企業以違背《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為由將其告到人民法院,規定羅先生付款十萬元的合同違約金。昨日(10月9日),上海徐匯法院對這起竟業糾紛案件做出一審判決,羅先生判刑付款合同違約金五萬元。
2004年9月羅先生進到很長時間企業出任設計方案技術工程師,彼此簽署了勞動合同書及有關競業協議協議書,承諾羅先生在辭職后的三年內,不獲得類似企業就職。2007年9月,羅先生約滿辭職。接著,很長時間企業將有關竟業賠償金根據網上匯款的形式給與付款,但卻被退還。很長時間企業授權委托律所調研后發覺羅先生兩口子已各自變成另倆家與很長時間歸屬于類似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遂訴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覺得,《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系原被告彼此自行簽署,是真正意思表示,應是合理合法合理。依據向陽企業存留在工商局的規章表明,該集團公司業務范圍與很長時間企業確實有相似之處。羅先生的該個人行為顯而易見違背了彼此相互間的竟業承諾。很長時間企業現以此認為合同違約金有客觀事實根據和法律規定,但充分考慮彼此訂立的竟業賠償金的數額等各領域狀況,人民法院將此額度調節為五萬元。
有關很長時間企業規定羅先生再次執行彼此的《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人民法院覺得,羅先生在該案中已擔負了違背竟業的合同違約責任,接著其是不是再次執行《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屬侵權行為領域的法律關聯,很長時間企業如因而遭到危害,可依規再行認為有關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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