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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能不能強制性轉崗減薪
2021-08-11 16:17
用人公司能不能強制性轉崗減薪
用人公司能夠對員工開展轉崗減薪,但用人公司必須有充足的直接證據證實員工不可以擔任目前的工作中,而且,調節職位理應具備合理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書變動合同書】被告方協商一致,能夠變動合同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要求的診療滿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中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特大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用人公司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情況
1、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隨時隨地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在實習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
(二)比較嚴重違背工作紀律或是用人公司管理制度;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對用人公司權益導致重特大危害;
(四)被追究其刑事處罰。
2、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可是理應提早30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診療滿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適度工作中。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特大轉變,導致原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被告方商議不可以就變動勞動合同書達成共識。依據本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應按員工在本企業的參加工作時間給與經濟補償,工作中一年給一個月,在其中第(二)種情況數最多給12個月。
3、用人公司債務纏身開展法律規定整治期內或是生產制造經營狀況產生嚴重困難,理應提早30日向公會或是全體人員員工表明狀況并傾聽意見,緯向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后,能夠裁減人員。依據本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應按員工在本企業的參加工作時間給與經濟補償,工作中一年給一個月。
用人公司不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情況
不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標準,勞動法中有明文規定。即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轉崗前崗位健康體檢,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確診或是密切接觸期內的;
(二)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受傷并被確定缺失或是一部分缺失工作工作能力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要求的診療期限內的;
(四)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五)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五年,且距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以上便是我對“用人公司能夠強制性轉崗減薪嗎”難題開展的解釋,用人公司能夠對員工開展轉崗,但用人公司必須有充足的直接證據證實員工不可以擔任目前的工作中,而且,調節職位理應具備合理化。假如閱讀者必須法律法規層面的協助,熱烈歡迎到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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