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競業條款要求禁業期不可以超出兩年
2021-08-03 17:07
競業條款要求禁業期不可以超出兩年
依據法律法規,競業條款要求禁業期不可以超出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竟業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竟業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要求:竟業的工作人員僅限于用人公司的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別的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竟業的承諾不可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要求的工作人員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業務流程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身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業務流程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之上專業知識便是我對“競業條款要求禁業期不可以超出兩年”難題開展的解釋,假如您必須大量法律法規層面的協助,熱烈歡迎到開展法律咨詢服務。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