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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福利院豈可“拴養”殘障兒童
2021-03-08 11:31
少年兒童在兒童福利院日常生活,護理員在兒童福利院醫護小孩,連群眾、新聞記者都發覺的“拴養”,院領導干部看不到?
據報道,有新聞記者據青年志愿者體現去浙江蒼南縣社會福利院調研,發覺有兩位智力障礙男孩兒被護理員套上繩子“拴養”著。護理員表述,這兩個孩子很不懂事,常把衣服搞臟,只能將她們拴起來。蒼南縣社會福利院有關責任人稱自身有管控不及時的義務。(7月1日中國青年網)
人,怎能好似小動物一樣被繩子拴養?只是是由于智力障礙男孩兒不懂事?那樣的事兒產生在兒童福利院中,讓人無法想象。
智力障礙盡管日常生活不可以徹底自立,另外也不可以合理地管理自己的觀念和控制自己的個人行為,可是她們仍然和別的任何人一樣,全是有單獨人身自由權的人,并不是小動物。只是為了更好地工作中便捷就將她們拴起來的個人行為不可以以任何借口免除責任。其個人行為嚴重威脅殘障兒童的人身權利和人格特質支配權。
針對殘障兒童維護,在我國是最開始一批簽定并準許聯合國組織《兒童權利公約》的我國之一,條例中有關殘障兒童的維護層面,第一條內容便是:成員國確定心身有殘廢的少年兒童理應能在保證 其自尊、推動其獨立,有益于其積極開展社會發展的標準下具有豐富而適度的日常生活。在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明文規定不可以虐童。
兒童福利院承擔接受和種活殘障兒童,在基本建設和配置上都是有有關的性能指標。而兒童福利院的基本建設,也應當以有效照料到殘障兒童為考慮。
但從蒼南縣社會福利院的工作模式看來,由于資金投入過少,更由于有關部門當“我行我素”,僅僅按人頭數固定不動花費的規范將照料殘障兒童的工作中承攬給了本人。并且項目承包人不明白殘障兒童醫護層面的專業技能,只是聘用了一些鄉村婦女參加照料。因而發生小孩被“拴養”的狀況。
在事情產生后,有關責任人稱“大家之前沒有發覺”也是逃避責任,少年兒童在兒童福利院日常生活,護理員在兒童福利院醫護小孩,連群眾、新聞記者都發覺的“拴養”,院領導干部看不到?兒童福利院對于此事事情應承擔關鍵義務,不可以輕飄以“停止與項目承包人的合同書”來一筆帶過。
現如今,蒼南縣民政明確提出改進措施,提升資金投入。確實,兒童福利院是公用事業企業,確保每一個殘障兒童的合法權利,是該好好地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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