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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單方面解除合同獨特福利的解決
2021-06-30 15:46
用人公司向員工付款酬勞,員工投入相對應的工作,是勞動合同書彼此被告方的基本上合同義務。實踐活動中,為爭得和吸引杰出人才,一部分公司給與一部分員工使用價值較高的錢財,如車輛、房子或租房補貼等獨特工資待遇和福利,在這類狀況下,員工違背合同書承諾的限期消除勞動合同書,若要求用人公司沒有權利索要顯而易見有畏公平公正,因而,上海法院覺得在這類狀況下,依據對等原則,對員工未執行的一部分,企業能夠回絕計付剩下福利,早已計付的,還可以規定員工相對應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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