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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各樣工時制中的加班費計算方式
2022-09-07 16:42
小趙2010年到一家活動策劃公司工作,每月固定工資為3,000元,企業選用朝九晚五的標準工時制。因為工作特點經常需要臨時性加班加點趕方案策劃,工作中很繁忙,企業付了小趙許多加班工資。2013年,小趙企業的人事向人力社保局提交了綜合工時制,按季清算加班費。一年后小趙發覺,他的工作依然很繁忙,但加班費卻比原來少了許多。2015年,小趙譽佳企業部門負責人,固定不動工資漲到9,000元,但是除了法定假日,其余時間加班加點壓根沒有加班費了,后來才發現公司已經對于部門負責人等崗位,向人力社保局提交了不定時工時制。
實際上,小趙到現在都沒有弄清楚自己的加班費是如何計算出來,這也許也是許多工薪族疑問,不一樣工時制下加班費究竟是怎么計算的啊?
1標準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在標準工時制下,員工一天工作的最多工時為8個小時,每星期最多工時為40h。在規范工作中日內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測算每月正常運轉日薪水時要以21.75天為基準,小趙的日工資計算公式為:3000÷21.75=137.93元,小時工資為:137.93÷8=17.24元。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加點可獲得加班工資為:17.24元×加班加點時數×150%;周末的加班工資為:17.24元×加班加點時數×200%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為:17.24元×加班加點時數×300%。
如果小王有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在年休假時工作中,也按法定假日一樣按3倍付款加班工資。
2綜合工時制的加班費計算:
綜合工時制要以標準工作時間為載體,以一定的期為周期時間,綜合運算上班時間的工資制度。依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五條至第七條的相關規定,該類工資制度有如下特性:推行這類工資制度的用人公司,測算上班時間的時間再也不是以日為基準,反而是能是以周、月、季、年,但是其均值日上班時間和均值周工作時間是與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一致。
比如小趙所在的公司2013年便開始推行以季為單位的綜合工時制。則在綜合性計算周期內,某一實際日(或周)的工作實踐時間能超出8h(或40h),但綜合性計算周期內總的具體上班時間理應不得超過總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及每個季度上班時間不得超過8h×20.83天×3=499.92鐘頭。
在綜合性計算周期內,超出總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那一部分應視作延長工作時間測算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付款酬勞。即綜合工時制也是有加班工資的,只不過平常按1.5倍付款,在法定假日按3倍付款。
在大帝王的案件中,非法定假日加班的,每個季度超出499.92鐘頭一部分可獲得加班工資為:17.24元×加班加點時數×150%;法定假日加班工資為:17.24元× 加班加點時數×300%。(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不管全部周期時間工作時間是不是超出總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都應付款3倍加班費)
3不定時工時制加班費計算:
不定時工時制就是指因工作內容、特性或工作崗位職責限制,沒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考量或者必須機動性作業員工所使用的,員工每一工作中日無固定工作時間限定工作時間規章制度。
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都是一種按時工時制,是根據上班時間進行計算工作量,而不定時工時制是一種以員工工作量為計量工作規范。推行不定時工時制,除法定節假日工作中外,其余時間工作中算不上加班加點。
當在小趙的案件中,2014年小趙的日薪水為:9,000÷21.75=413.79元,小時工資為:413.79÷8=51.72元,很有可能發放的加班工資為:51.72元×法定假日加班加點時數×300%。
綜合性上邊的要求,我們能了解到了,在法定假日一切員工都是有休息權利,在這一天的工作員工,不管是什么工時制,都應獲得3倍的工資加班工資,此外,各種各樣工時制的加班時間明確、加班工資規范是不一樣的。
4別的獨特情況
(1)輪休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有一些用人公司對正常工作時間適時調整的工資制度,基本上有以下幾點方式:1、分配周末工作,平常歇息;2、分配天天都工作中,但工作時間都是低于8h;3、連續運行幾天之后,再持續休息幾天。
因上述所說情況際上仍歸屬于標準工時制,只不過是用人公司由于其特殊用人時長要求把員工的休息天日程安排在其余時間,故只需用人公司為員工分配工作時間每星期不得超過40小時,就不算加班加點。但是,如用人公司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還需付款3倍薪水。
(2)記件規章制度:推行記件體制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國家規定工時制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及記件酬勞規范,并予以公布。
在這里情況中,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預算定額后,分配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歸屬于加班加點,理應按照提前完成的產品數量乘于計件單價的 150%,200%,300%付款加班費。對于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前完成的產品數量是不是理應計加班薪水,相關法律法規從未有過明文規定,但一般認為不應該測算加班工資。
小提示:
20.83天和21.75天的差異?
1、月工作中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月計薪日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正中間差日數是由于法定節假日所造成的,法定節假日并不是工作中日,可是計薪日。
2、月計薪日數是測算日薪水、小時工資的重要依據,月工作中日是測算月的工資根據。
依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換算日薪水、小時工資時去除國家規定11天法定節假日。由此,日薪水、小時工資的換算為:
日薪水:月薪資收入÷月計薪日數
小時工資:月薪資收入÷(月計薪日數×8鐘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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