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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加班費解決
2022-09-01 17:07
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加班費解決
(一) 行政機關、機關事業單位一般不必延長工作時間或分配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務必延長工作時間將在法定節假日分配加班的,除還有另外獨特要求外,要采取調休或輪休方法,不發送給加班費。
(二) 對推行企業化管理事業編,確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中(工作)時長或節假日日分配加班的,應分配調休;調休有艱難的,可付款對應的加班費。在其中,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不少于日的工資150%;歇息日加班的,工資報酬不少于日的工資200%;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工資報酬不少于日的工資300%。
測算加班費的數量為個人的標準工資,即固定部分薪水和按國家規定的的比例補貼(活薪水一部分)二項總和,日薪水為自己月標準工資÷20.92天。
(三) 對加班加點難題應嚴格把控,每月加班時間較多不能超過36鐘頭(4.5個工作日)。
[詳細浙江省人事廳《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加班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1995年2月17日 浙人薪[1995]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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