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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費≠加班費 勞動保障部門教大家盤算節日加班工資
2022-08-31 16:10
國慶加班工資怎么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日得出權威性回答。
在7天國慶假期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節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歇息日。按照相關規定,節假日日的加班費遠高于歇息日的加班費。
加班加點怎樣“補差價”?
按規定,在節假日日期內分配員工加班的用人公司,應當按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小時工資的300%付款加班費,不予以輪休等形式替代;在歇息日期內分配員工加班的用人公司,能夠給員工分配調休且不付款加班費,假如沒給調休,則理應按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小時工資的200%付款加班費。
過年費和加班費在特性上不一樣,不可相互之間替代。加班費應該是員工休息日的經濟補償金,過年費盡管也歸屬于的工資構成部分,但含有福利特性,不用員工給予附加工作中。除此之外,因為加班加點就是指用人公司因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增加工作時間,因而,在節假日日期內,用人公司根據需求分配員工值勤,不可以視作加班加點。
基數怎么計算?
在確認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書上對薪水有合同約定的,應按照不少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相對應工資待遇明確。勞動合同書里沒有合同約定的,可由單位與員工意味著根據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公司與勞動者無以上合同約定的,按職工自己所屬職位正常出勤月薪的70%明確。需要注意的是,要是以上方法確立的加班工資計算數量小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則需要按最低工資標準測算,現行標準月最低工資規定為6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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