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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加班企業能懲罰我么?
2022-08-29 16:54
由來: 中工網--《工人日報》 創作者: 劉明 林暉
我在一家塑料玩具廠打工賺錢,臨近年末,訂單信息壓了一大堆。工廠因為趕生產量,要求我們每天加班。我粗略地算了一下,我每天要工作中12小時。上星期,我實在是感覺很累,便向負責人規定休息天一天。想不到,負責人不但沒有允許,還告訴我說,加班加點是廠里的組織紀律,誰擅自假期工廠就懲罰誰。我認為主管的觀點錯誤,但是又不了解具體法律規定。
請問一下,拒絕加班,工廠就能懲罰我么?
閱讀者 林暉
林暉
最先能夠明確一點,該主管的觀點不符相關法律規定,大家廠沒有權利對你進行懲罰。
為救職工的休息權,在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國家實行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會超出八小時、均值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工資制度。與此同時,該法第三十八條要求,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一周最少歇息一日。
此外,該法第四十一條還規定,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規定,不會受到《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限定的情況僅限:(一)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因自身原因,使人們健康安全與國家錢財遭受嚴重危害,必須應急處理;(二)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危害生產與公眾利益,需要按時維修的;(三)務必運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內開展設備維護、保養;(四)為完成國防安全特殊任務,或是進行上級領導在國家計劃外安排好的別的應急生產任務,及其商業服務、供應公司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農副食品特殊任務的。
從上述規定看,大家廠為了能趕訂單信息而要求員工每天加班做法就是違紀行為,嚴重損害職工的休息權。假如工廠還因你不愿加班加點而“懲罰”你,乃是進一步的違法行為。你能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或者通過申請辦理勞動爭議仲裁、起訴等形式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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