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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給帶薪年假來個歡呼聲
2022-07-28 15:45
創作者:上官望
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受權新華通訊社全篇發布,普遍征詢廣大群眾建議。依據征求意見,行政機關、團隊、公司、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的職工在同一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新快報》昨天報導)。
這部是一個利好的信息,但是它并沒有贏來輿論的一片看好之音,反過來,互聯網四處充溢的是各種憂慮和質疑的響聲。
不言而喻,社會輿論的擔憂與懷疑并非是簡單“遲到的正義并不是公平正義”的追求,雖然說,早就在1995年,《勞動法》第45條就要求,我國實施帶薪休假制度,員工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帶薪年假。也許,大家早就已經習慣在準備中慢慢發麻。對于這個“姍姍來遲的幸福快樂”,社會輿論廣泛擔心的是,這一員工帶薪年休假規章制度到底能夠在多多方面上得到貫徹落實?這一帶薪年休假規章制度會不會再度邁入“贏者通吃”的局面?終究,暫且無論“黑磚窯案”中雇傭童工們的悲慘命運及其血汗工廠中那些苦苦掙扎的身影,單是《勞動法》規定的每星期40鐘頭的工作時間都很難得到確保,及其即便是在中國社會現狀價值排序中處在較高層次的人群,也經常出現本身合理合法勞動權益被侵犯及其熬夜猝死等實際,用人公司不保障人權、輕視法律法規早已司空見慣了——誰又敢奢求借助國務院法制辦的一紙要求來給員工們的休閑權貫徹落實呢?
實際上,每個人心里都非常清楚,支配權并不是是一種恩惠,假如靠政府的由上而下的法律所導出公平與正義顯而易見是一種“支配權錯覺”,社會輿論的擔憂與懷疑只不過是根據現階段勞動力的劣勢情況及其支配權貧苦所引發的焦躁和不安罷了——當公民的公民基本權利都難以獲得貫徹落實時,大家的確無法構想,員工們“享有帶薪年假”的社會權利可以得到保障。
早就在1948年12月聯大會議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就認定,“所有人都是有歇息、消遣的權利,特別是具有有效的工作時間和按時帶薪年假的權利”。如今,帶薪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確保中國公民休閑娛樂權的一種慣例——不過,這一慣例承重的卻是勞資雙方近百年抗爭博奕的歷史。
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具備象征的意義。從字面上去確定職工的帶薪年假的權利,至少是可以被看作政府部門在這個方面法律配套設施層面的進步,雖然說支配權邁向紙張依然無法更改勞動力的劣勢,但是,同樣的道理,在這種情況嘗試有一個“畢其功于一役”的結果顯而易見并不大實際。
畢竟我們應當見到,如果這次國務院法制辦發布這一征求意見真是好似論者常說的是對此前十一黃金周存廢討論的善意回應,那樣,我們就可以開朗地認為,不管政府部門是基于哪種動因做出這類善意回應,這終歸是民聲在博奕中取得的新成果。
著名學者朱學勤老先生曾說:“寧愿十年不大將,不能一日不拱卒。”因而,我覺得,針對類似的政府的善意回應,我們不妨見機行事,乃至適度給他來個歡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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