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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是否能被立案
2022-05-06 16:3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名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出于維護社會穩定考慮,而將勞動糾紛入罪化處理,因此,必須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的程序,比如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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