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醒:
應用領域
實際要求
多個問題的處理決定
(一)應用領域
當地行政區劃內的任何公司和與之產生勞務關系的員工(下稱員工)及公司退休(職)工作人員(下稱退休職工)。
(二)實際要求
1、員工及退休職工因病(含非因工、相同)身亡后,當月薪水或養老退休金照發,與此同時發送給葬費1200元。死前有直系血親(爸爸媽媽、另一半、兒女)的,發送給一次性救助金,規范為逝者死前7個月自己薪水或列入綜合新項目內的養老退休金。
2、由逝者死前給予關鍵收入來源供養直系親屬,可依據其日常生活艱難狀況,酌情考慮給與按時或經常性的日常生活補貼。日常生活艱難大的多補,困難小的少補,不艱難的沒補。補助標準以供養直系親屬戶籍所屬最低工資為數量,城區的每個人每月補貼50%;鄉村的補貼40%;獨居老人或遺孤提升10個點。
逝者另一半有生活來源(包含本人開張)的,其收入總額扣減自己必不可少的生活費用和自己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用(均按本地城鄉居民低保政策規范測算)后,所剩下一部分應做為逝者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費用,不夠的再按前述要求規范補充。
發送給的補助費總金額,不能超過逝者臨終前的自己薪水或列入綜合新項目的養老退休金。日常生活補助金發至喪失供奉標準才行。
3、逝者死前供養直系親屬的總數和標準產生變化時,公司需從產生變化下月起,更改其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的金額。
4、員工及退休職工死亡后,由公司通告前去美食喪禮的直系血親,并費用報銷其一次來回轎車門票。
5、葬費、一次性救助金,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歸屬于社會養老保險付款范疇的,由養老保險基金付款;不屬于社會養老保險付款范疇的,由企業支付。
6、供養直系親屬范圍,依照《重慶市貫徹執行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
和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渝府發[2000]45號)實行。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
(三)多個問題的處理決定
1、2000年7月1日之后(含7月1日)身亡的員工和企業退休人員的身亡工資待遇,按《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渝府發[2000]42號,下稱《暫行規定》)和本處理決定的相關要求實行;2000年7月1日之前身亡的員工和企業退休人員的身亡工資待遇,仍按原要求解決。2000年7月1日之前已享受人生艱難補助費,現仍合乎供奉標準的身亡員工供養直系親屬,可再次發送給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并從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暫行規定》的規范實行。
2、員工自己薪水,以中國統計局要求的職工薪酬的規格,按員工身亡前12個月的月平均收入測算,不夠12個月的按具體月份測算。
3、員工和退休職工身亡后,在按照規定應推行火化的地域不推行火化的,不享有葬費。
公司所在城市并未具有火化標準,或是本地是按少數名族風俗習慣下葬的,葬費可暫按本地縣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要求實行。
4、逝者原另一半再結婚后,從二婚的次月起,不會再享受人生艱難補助費,別的供養直系親屬仍合乎享受人生艱難補貼 金標準的,可持續享有。
5、逝者死前供奉的直系血親凡合乎日常生活艱難補貼標準的,其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從員工或退休職工身亡的次月起發送給。在公司依照本市相關要求做出處分決定后,家屬不接納公司處分決定的,公司則從其接納處分決定生效日發送給相關工資待遇,以往的不予以補領。
6、逝者死前供奉的直系血親僅有爸爸媽媽或另一半合乎供奉標準,其姐弟或兒女的生活來源超出本地城鄉居民低保政策規范的,則應與公司合理負擔養直系血親的生活費。對合乎日常生活艱難補貼標準的,公司可依據逝者姐弟或兒女的總數和收益情況,依照《暫行規定》第五條要求的日常生活艱難補助標準,發送給逝者供養直系親屬50%至75%的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
7、享受人生艱難補助費的供養直系親屬,應以員工或退休職工身亡時,其直系血親是不是具有供狀標準來明確。在員工或退休職工身亡的那時候,其直系血親不具有供奉標準的,之后做到供奉標準時,不可以再納入供養直系親屬范疇享有按時或經常性的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
8、按時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規范,以逝者供養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最低工資為數量。但逝者供養直系親屬戶籍在外縣的,應以逝者企業所在城市最低工資為數量測算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
9、離休人員(含新中國成立前參與改革工作中的工人)身亡后,共供養直系親屬每個人每月享有的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規范為:1937年7月6日之前參與改革工作中的發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參與改革工作中的發221元。
10、《暫行規定》中的“退休工作人員”,就是指根據我國與我市養老保險相關要求申請辦理了退休辦理手續,并按月領到退休生活費用的工作人員。
11、享有了按時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的身亡工作人員的供養直系親屬身亡時,不享有喪葬補助費。
12、員工激發工作中,在激發中途非因工身亡,其死亡工資待遇應由加入公司發送給。
13、員工或退休職工因民用航空,鐵路線、道路和海上道路交通事故等非因工身亡的,相關企業給與的賠償金(賠償費)金額高過其直系血親和供養直系親屬按《暫行規定》應享有的身亡工資待遇規范時,公司不會再發送給身亡工資待遇;小于《暫行規定》規范的,公司應補充。在其中,對合乎《暫行規定》第五條之要求,按月享受人生艱難補助費的身亡員工供養直系親屬,公司應依據相關企業給與的賠償金(賠償費)減掉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要求的葬費和一次性救助金后的賬戶余額,按本地日常生活艱難補助標準,測算考慮給身亡員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日常生活艱難補貼的時間,并從推算出來的派發時間起,發送給身亡員工供養直系親屬按時或經常性的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
公司用自籌資金為員工購買保險人身意外保險,員工身亡后,車險公司給與的賠償金由公司把握,公司再按《暫行規定》的規范發送給身亡工資待遇。
14、員工及退休職工自殺死亡,除經司法部門認(裁)列入自殺身亡不發送給身亡工資待遇外,確屬別的緣故自殺死亡的,可對比《暫行規定》發送給身亡工資待遇。
15、經司法部門認(裁)列入因聚眾斗毆,吸食毒品等違法違紀個人行為而身亡的員工及退休職工,不予以發送給身亡工資待遇。
16、社保繳費期限不滿意10年的員工身亡時,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要求,只發送給葬費和一次性救助金。
17、有計外超生戶(含非婚生子,相同)兒女的員工身亡時,在這之前已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要求接納了各種各樣懲罰,交清了計外懷孕費的,可將計外超生戶兒女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疇,享有相關身亡工資待遇;員工身亡以后,再按《重慶市計劃生育條例》等要求接納各種各樣懲罰,交納計外懷孕費的,其計外超生戶兒女不可以補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疇享有相關身亡工資待遇,在其中,非婚生子與其爸爸媽媽依照《婚姻法》等要求申請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可從其爸爸媽媽獲得合理合法證件的第10個月起,列入員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有相關工資待遇。 [page]
18、員工及另一半均系獨生子,且另一半無資金收益,其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符合要求供奉標準的,可將彼此的爸爸媽媽列入該員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享有相關身亡工資待遇。員工和另一半僅一方是獨生子的,員工自己的爸爸媽媽已納入供養直系親屬范疇的,其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則不宜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疇;相反,已將員工的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納入供養直系親屬范疇的,其自己的爸爸媽媽則不宜再列入供養直系親屬范疇。
19、身亡員工原另一半是有工作工作能力的農戶,一般最少應供奉一個合乎供奉標準的供養直系親屬(獨生子以外)。鄉村大戶或能基本上測算收入總額的,及其小于本地一般農戶生活水平的困難戶,則應按具體情況明確其供奉總數及壓力 的生活費用。
20、葬費發送給關鍵承擔申請辦理喪事的逝者直系血親(或家屬),若逝者喪事徹底由本企業申請辦理的,可不會再發送給葬費。但屬社會發展養老保險基金付款范疇的,社保組織應將葬費付款給企業;一次性救助金的派發目標及次序依照我國 《繼承法》的要求實行。
21、供養直系親屬按月享有的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規范,隨本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的更改而相對應調節。
22、員工在符合我國要求的實習期內致死的,應按《暫行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要求,只發送給葬費和一次性救助金。
23、協議書保存勞務關系的技術人員在協議書合理期內身亡,如已按協議書內容交清了各類社會保險金的,公司應依照《暫行規定》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要求,只發送給葬費和一次性救助金;如未按協議書內容交清各類社會保險金的,則無法享有身亡工資待遇。
24、員工在從業第二職業期內和退休職工在外面企業聘請期內因工身亡的,公司單位應按工傷險相關要求實行。原公司和社保組織不會再發送給非因工身亡工資待遇。
25、員工在調離工作中期內非因工身亡,應按調離協議書申請辦理,如調離協議書對于此事未承諾的,應由原公司發送給身亡工資待遇。
26、非國有經濟公司的員工和退休職工身亡后,公司應按《暫行規定》和本處理決定的要求發送給葬費和一次性救助金,是不是發送給逝者供養直系親屬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由公司獨立明確。但對2000年6月30日前已領到,而且2000年7月1日后仍合乎領到日常生活艱難補助費標準的逝者供養直系親屬,應再次發至喪失供奉標準止。
[詳見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 《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的通告(2000年6月28日渝府發[2000]42號)、重慶人力資源保障有關貫徹落實《重慶市企業職工因病死亡待遇暫行規定》多個問題處理決定的通告(2001年1月10日渝勞社辦發[20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