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西藏自治區、新疆省、云南省、三峽工作中的下派黨員干部薪水由派遣企業派發,并享有派遣企業類似平級黨員干部的住宅、診療等福利工資待遇。
(二)赴西藏工作的下派黨員干部,在藏工作中期內由西藏自治區所在城市按本地類似平級黨員干部的標準工資(含補助)計發差值,并享有在藏工作員的別的各類工資待遇。
赴新疆工作的下派黨員干部,在疆工作中期內享有所屬地域類似工作人員的地域補助。
(三)下派黨員干部赴西藏自治區、新疆省、云南省、三峽就職前,由派遣企業發送給每個人一次性保暖置裝補助費,規范各自為:
1、 赴西藏自治區、新疆省的下派黨員干部,每個人4000元;
2、 赴云南省的下派黨員干部,每個人2000元;
3、 赴三峽的下派黨員干部,每個人1500元。
(四)下派黨員干部的西藏自治區、新疆省、云南省、三峽工作中期內,由派遣企業派發日常生活補助,規范各自為;
1、 赴西藏自治區的下派黨員干部,每個人每月1500元;
2、 赴新疆省的下派黨員干部,每個人每月1200元;
3、 赴云南省的下派黨員干部,每個人每月1100元;
4、 赴三峽的下派黨員干部,每個人每月1000元;
(五)下派黨員干部在西藏自治區、新疆省、云南省、三峽工作中期內,由派遣企業派發每個人每月話費補助100元。
(六)赴西藏工作的下派黨員干部,在藏工作中期內每個人上調一檔職務工資,屬行政事業單位下派的,在藏工作中三年到期后給予固定不動。
(七)下派黨員干部的醫療費,凡在西藏自治區、新疆省、云南省、三峽醫治的,由西藏自治區、新疆省、云南省、三峽所屬單位費用報銷;在滬醫治的,由派遣企業依據當地醫療費報銷的相關要求實行。
(八)赴新疆省、云南省、三峽工作中的下派黨員干部,其請假、探親假按國家規定實行,每一年一次合拼應用,來回車費由派遣企業擔負。
赴西藏工作的下派黨員干部,自去西藏一年半前按照規定享有請假,假日各自為:局級干部5個月,處級干部4個月,科級干部3個月(沒有路途);與此同時,親屬可去西藏探親訪友一次,假日按國家規定實行。赴西藏工作的下派黨員干部請假及親屬探親訪友的來回車費,由派遣企業擔負,如親屬不去西藏旅游,其企業按照規定給與假日。
(九)赴西藏工作的下派黨員干部另一半及兒女戶籍在農村的可按滬人[1998]179號文的要求申請辦理\"農轉非\"辦理手續。
(十)赴西藏自治區、新疆工作的下派黨員干部,在相同條件下,親屬的\"農轉非\",兒女入園、念書及其住宅艱難等問題,應給與優先選擇處理。
(十一)以上相關經費預算,由派遣企業按現經費預算方式稅前列支。
[參照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長等五單位《關于選派干部赴西藏、新疆、云南、三峽工作期間有關待遇等問題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 滬人[1998]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