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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2個月被辭退可以申請辦理賠付嗎?
2022-04-21 17:00
一、使用了2個月被辭退可以申請辦理賠付嗎
員工在實習期2個月內不切合錄取標準被辭退的,公司單位是不用付款經濟補償金的,但要付款對應的薪水。無原因解雇或是解雇時的原因并無法合乎法律法規的解雇標準的,就會有可能涉及違反規定解雇。違反規定解雇的不良影響但是要繳納員工賠償費。可是由于僅有2個月,因此賠償金為大半個月薪水。假如公司違反規定消除,必須付款一個月薪水做為賠償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巨大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確立勞務關系,對實現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改掉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二、試用期規定的時間是多長時間
1-6個月,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
(1)、勞動合同書中的實習期應由用人公司和員工彼此公平商議承諾,不可由公司單位一方強制要求。
(2)、實習期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書在2年以內的,應按合同期限的時間長短來明確實習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大半年)下列的,實習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一年以內的,實習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2年以內的,實習期不能超過60天。
(4)、實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可以把實習期測算在勞動合同書之外,即實習期滿時才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書僅承諾實習期的,試用期不創立,該限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公司單位與同一員工只有承諾一次實習期。試用期適用第一次擇業或再度學生就業后更改職位或技術工種的員工,對崗位沒有產生變化的學員只有使用一次。續簽勞動合同書時,員工更改技術工種的,可以再次承諾實習期,不更改技術工種的,不會再承諾使用。
(6)、實習期不可增加。員工對公司單位不滿意或覺得不適宜工作中,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而公司單位在試崗內發覺員工不符錄取標準,還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而不可以延長試用期再次開展調查。
在實習期期內,企業解雇員工必須提早三天通告而且必須有相應的違反規定公司規章制度的證實,假如員工沒有違反規定公司規章制度而被辭退,可以規定企業給與經濟發展賠付,不予以賠付的,員工可以到勞動仲裁提交申請,公司單位必須付款對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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