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工作和勞動保障局、重慶市人事局有關醫保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及工齡認定相關問題的通告
2022-04-08 16:37
社會醫療保險地市級綜合各個區工作和勞動保障局、人事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工作人事局,市醫保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渝府發[2003]8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7號)及相應配套設施指示精神,現就醫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評定相關問題通告如下所示: 一、有關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醫保繳費年限的評定 (一)認定目標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1]120號)要求參與社會醫療保險,并于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程序、法定條件辦理退休的工作人員,應開展醫保繳費年限的評定。 (二)認定程序流程依據《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要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醫保繳費年限,以社保繳納前符合我國要求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下稱視同繳費年限)和社保繳納后的具體繳費年限分類匯總。視同繳費年限按下列程序流程評定: 1.已參與養老保險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其參與養老保險金前,社會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視作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參與養老保險金后至參與社會醫療保險前(不包括2004年12月31日之后)的醫保視同繳費年限,由社保企業將相關資料報所在區域醫保經辦人員組織,由市醫保管理處審批評定。 2.未參與養老保險金的企業退休人員的醫保視同繳費年限,由社保企業將相關資料報所在區域醫保經辦人員組織,由市醫保管理處審批評定。 3.機關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以人力資源部評定的2004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做為視作社會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由社保企業將相關資料報所在區域醫保經辦人員組織審批并建冊。 4.機關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對其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有爭論的,由社保企業將相關資料報平級人力資源部評定后,報所在區域醫保經辦人員組織建冊。 (三)有關問題的解決1.評定時間(1)已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企業,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離休的工作人員,醫保視同繳費年限的評定工作中,應于2004年6月30日前進行;2004年6月30日后離休的工作人員,醫保視同繳費年限的評定工作中,應于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本月進行。 (2)新社保繳納企業退休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的評定工作中,應于申請辦理參保人員備案時進行。 2.補交程序流程不夠要求繳費年限的退休職工,應于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下個月,由其企業或自己補交不夠期限的基本上個人醫療保險。 未補交不夠期限基本上個人醫療保險的退休職工,從申請辦理退休手續的下個月起,終止享有基本醫保工資待遇,與此同時消除其社會醫療保險關聯,將來不會再申請辦理補交不夠期限的基本上個人醫療保險辦理手續。 二、有關參與醫保的靈活就業符合我國要求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審批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3]87號)要求,靈活就業參與醫保,應按照其符合我國要求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明確其具體交納個人醫療保險的期限。各相關部門要以高度負責的心態,用心進行靈活就業符合我國要求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審批工作中。 (一)審批目標按《重慶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要求參與了醫保的靈活就業。 (二)審批程序流程、期限和相關規定1.參保人員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我國要求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由市醫保管理處依照相關要求審批建冊。 2.參保人員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我國要求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的審批建冊工作中,應于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參保人員備案時進行。 3.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規定,其按現行政策要求應再次交納個人醫療保險的,應按照規定逐漸交納。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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