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有關工作員曾受到辭退、收容教養、刑事處罰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
2022-04-02 16:33
上海市人民聯合會人事科: (59)滬會人工字第34號函函復。所了解題回應于下: 一、工作員受到辭退處理或是刑事處罰的,理應從再次參與工作中之日起測算工作年限,她們受處罰之前的上班時間和參與工作中之前關鍵借助薪水為收入來源的工作時間,可以測算為一般工作年限。假如情況比較輕,通過人事任免機關單位準許的,受處罰之前的運行時間,還可以分類匯總工作年限。但受辭退處理或是刑事處罰的反動分子結構和別的壞分子,她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作年限均需從再次參與工作中之日起測算。 二、受到收容教養處罰(沒有開除公職)或是監管工作處罰的工作人員,她們受處罰之前的運行時間,可以測算為工作年限,她們參與工作中之前關鍵借助薪水為收入來源的工作時間,可以測算為一般工作年限。受到收容教養處罰并開除公職又再次參與作業的工作人員,她們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作年限的測算,可按本復文(一)條的精神實質申請辦理。 收容教養(沒有開除公職)和監管工作期內一般不測算工作年限,但可以計算一般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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