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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和各種各樣福利的關聯
2022-04-01 17:34
(一)員工年假《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要求:“員工持續工作中一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規定?!睖k發(92)15號文檔要求:“企業員工連續工齡 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有年假,在其中工作年限5-15年,請假7天;工作年限15-25年,請假10天;工作年限滿25年以上,請假14天。”以上工作年限均指在本公司的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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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公司單位勞動合同的員工,仍然適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相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員工在執行工作租期 間,因生病或是因工受傷,必須停產診療的,公司單位應依據下例標準化的定給與醫療期:
?。?)總計工作年限沒滿10年,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沒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總計工作年限滿10年沒滿20年,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沒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滿5年沒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滿10年沒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滿15年沒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總計工作年限滿20年,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沒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滿5年沒滿10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滿10年沒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企業工序期限滿15年的,不限制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資企業簽訂合同者,仍然適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醫療期的規定,即“外資企業我國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按在公司運行時間的長度,給與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齡長的及其內行產運營中主要表現出眾的,醫療期可適度增加。”
3.在2002年5月1日后與公司單位勞動合同的員工,依據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關于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中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之后工作中每滿1年,醫療期提升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員工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評定為徹底因公負傷但不符離休、退休標準的,理應增加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公司單位與員工實際承諾,但約定增加的醫療期與前條規范的醫療期累計不可小于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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