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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制度——金融證券公司
2022-03-09 16:41
第一章 條例
第一條 目地
本標準乃根據人力資源管理規章制度之要求,訂定員工之薪資架構與計付標準,并將升遷、獎罰等方法一同訂定之。
第二條 薪酬決策的標準
員工薪酬占比,應充分考慮社會發展的薪酬水平、企業的付款工作能力、自己的專業能力、年紀、盡職心態、年資及cpi指數轉變等標準下,而訂定之。
第三條 薪酬包含標準內薪酬及標準外薪酬兩絕大部分。
第四條 付款限期
薪酬之測算期內,乃自上一個月20日逐漸至該月21日才行之薪酬,并且于每月25日計付薪酬。
第五條 薪資之十分計付
員工完婚、產子、身亡或病癥、受出現意外災難時,可不依前條之要求,由員工明確提出申請書,提早付款薪酬。但薪資計付以已值勤之薪酬為標準。
第六條 薪酬的計付形態為月薪制。
崗位包含綜合職及定形職二種。
業務經理8.800元-11,200元
另一半 1,000元
(二)直系血親六十歲以上者 400元
(三)直系親屬及弟媳沒滿18歲者 400元
第三章 標準外薪酬
第二十二條 時間外勤務補貼
員工因業務流程上須要而務必在警務時間外再次進行業務流程時,企業得依員工加班加點時長依以下計算方式給與時間外勤務補貼:
基本上薪酬 額外薪酬/ 一個月要求均值工作時長′1.30
第二十三條 節假日出勤率補貼
節假日出勤率補貼之測算同前條之要求申請辦理.但隔天調休者,則不計付此項補貼。
第二十四條 深更半夜警務補貼
深更半夜警務時間乃自晚上十時許第二天早晨五時才行之警務,其補貼之測算,同第二十二條之要求申請辦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方法階級之負責人不可申請辦理時間外勤務、休假日出勤率及深更半夜警務補貼。
第四章 漲薪及升遷
第二十六條 調薪
企業視業務流程增長率及員工之業績考核考試成績及貢獻率,在每一年12月31日起執行漲薪。
第二十七條 按時漲薪的內容
(一)按時漲薪包含全自動漲薪及核準漲薪兩一部分。
(二)全自動漲薪乃調節基本上薪酬中的年紀薪酬(依第十五條之要求)及年資薪酬(依第十六條之要求)
(三)核準漲薪乃調節基本上薪酬中之職責薪酬(依第十七條之要求申請辦理)
第五章 獎勵金
第二十八條 獎金的付款
企業視銷售業績的生長狀況,在每一年7月(上一期)及12月(下一期)依據人事處及各企業負責人評定在職人員員工之警務考評、出席率及奉獻水平后,決策獎勵金下發之規范。
第二十九條 獎金計算期內
(一)上一期(7月)獎勵金之測算期內,乃自上年10月21日逐漸至年度4月20日止,并與七月份之薪酬一并派發。
(二)下一期(12月)獎勵金之測算期內,乃至年度4月21日逐漸至10月20日止,并與十二月份之薪酬一并派發。
第三十條 附錄
本要求自年 月 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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