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習期薪水小于最低工資該怎么辦?
2022-02-28 16:25
吳某到一家中外合作電子器件企業上班,入廠時未明確提出與廠家簽訂勞動合同書,但與廠家口頭上承諾,用人實習期為6個月,到期后視狀況再定崗位。第一個月領取薪水200元。別的員工們告知吳某,市最低工資為240元,工廠付款給吳某的薪水太低。吳某尋找場長了解,場長表述說實習期歸屬于不嫻熟工作期,薪水可以小于最低工資。吳某應該怎么辦? 吳某所屬單位的做法是失誤的,公司單位付款實習期的員工薪水不可小于最低工資。吳某規定企業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薪水,公司不可以任何借口給予回絕。 見習期或實習期是員工逐漸執行新的勞動合同書、從業熱門職業的穩定期。在工作合同變更時,公司單位對員工的工作技術性熟練程度等狀況不甚了解,與此同時員工對其所從業的職位的熟悉也需一段時間,因而,將員工從業新技術工種時一開始的一段時間要求為實習期或見習期是需要的。 1995年5月12日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要求,學徒、熟手、大中專生大學畢業生在學徒工期、嫻熟期、見習期、實習期及轉正后的薪資待遇由公司單位獨立明確。依據這一要求,企業可以自主明確見習期、實習期的薪資待遇,可是仍要以不違背勞動合同法為前提條件。在實習期內,員工也一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帶來了常規的工作,依規應享有勞動法規定的薪水權。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要求,員工與公司單位產生或創建勞動合同后,使用、嫻熟、實習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帶來了一切正常工作,其所屬的公司單位理應付款其不低于最低工資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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