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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福利平臺:應對員工的雷電辭職?HR該怎么處理
2021-04-19 15:06
年末了,立刻就需要到辭職高峰時段了,許多企業都需要遭遇規模性的員工辭職。在這次辭職潮中,最令HR害怕的是“閃離”,含意便是員工忽然就不到上班了,都不來交接,扔下一堆燙手山芋就擺手離開了。
說白了的“提出分手看為人”,辭職也是。現實生活中許多員工取得了新公司的錄用通知后,就打開了“閃離”方式,工作中匆匆工作交接,也有的索性立即就不去了。前男友閃離,他匆匆忙忙離去,只留有全身傷疤的大家。那麼應對員工的的不告而別,HR只有默默地承擔這一份損害嗎?能做這些對策拯救一下呢?
一、拿出法律法規“武器裝備”維護合法權利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要求,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依據上述要求,員工明確提出辭職后,企業有權利規定員工再次工作中三十日,緣故其一便是預埋一定的時間便于員工與企業中間的交接工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要求,員工未執行提早通告責任而消除勞動合同書,給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理應擔負承擔責任。
因而對“不告而別”的員工,用人公司有權利依法追究法律依據。
二、采用適度對策,減少損失
1. 回絕出示離職證明書
根據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員工未執行提早通告責任時,用人公司有權利回絕為其出示消除勞動合同書的證實,能夠在一定水平上防止員工不執行工作交接辦理手續。
2. 導致損害的,規定員工賠付
員工未執行交接工作辦理手續,而給用人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的,用人公司能夠規定員工賠付。
但要留意,實踐活動中用人公司需有直接證據證實存有財產損失,且財產損失與員工未執行工作交接辦理手續間存有立即的邏輯關系。
如員工故意將公司一些秘密文件、數據泄露,導致公司業務流程停滯不前或遭到其他直接損失的,公司能夠規定員工賠付。
3. 緊急狀況下能夠扣發薪水
不管在哪種狀況下扣發薪水在法律法規上面存有風險性。可是,假如員工將公司的關鍵錢財,如車輛、筆記本、手機上或別的重要信息帶去拒不償還或不予告之公司的,很有可能會給公司導致無法挽回的財產損失,那麼公司能夠適度扣發其薪水。
司法部門實踐活動中,針對公司扣發薪水的個人行為,通常是有權利行政機關規定公司給予改正,僅有在公司拒不糾正的狀況下,才會懲處罰則。
三、應對不告而別,該如何預防?
1、提早在勞動合同書中開展承諾
社會保障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要求,員工違規或是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消除勞動合同書,對用人公司導致損害的,員工應賠付用人公司的以下損害:
(1)用人公司招生錄取其所付款的花費;
(2)用人公司為其付款的培訓費用,彼此另有承諾的按承諾申請辦理;
(3)對生產制造、運營和工作中導致的立即財產損失;
(4)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別的賠付花費。
因此 公司能夠提早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損害測算方法及大概金額。搞好提早防止準備工作。
2、管理制度確立工作交接步驟難題
用人公司能夠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中確立離職后工作交接步驟以及責任,特殊規定所有工作交接完畢由其上級領導簽名后最終清算薪水,確定辦公設備,公司材料完好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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