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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賠償金規范是啥?
2022-01-20 16:27
一、競業限制協議賠償金規范是啥?
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約好了競業限制,但未承諾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執行了競業限制責任可以讓公司單位依照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的30%按月付款經濟補償金,月職工平均工資的30%小于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的,依照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付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標準和限期
競業限制的工作人員僅限于公司單位的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競業限制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可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前述規定的工作人員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公司單位,或是自身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項目的競業限制限期,不能超過二年。
二、競業限制賠償金有哪些要求?
(一)公司單位與承擔傳統公司單位商業機密責任的勞動人民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的規范、付款方式有承諾的,從其約定。因公司單位緣故不按協議書承諾付款經濟補償,經員工規定仍不付款的,員工可以消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的規范、付款方式等未作承諾的,員工可以讓公司單位付款經濟補償。彼此被告方從而產生異議的,可按關于勞動仲裁程序處理處理。公司單位需要員工再次執行競業限制協議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規范及彼此訂立的競業限制限期一次性付款經濟補償,員工需要再次執行競業限制責任;公司單位舍棄對剩下限期競業限制規定的,理應按關于勞動仲裁解決組織確定的規范付款早已承擔一部分的經濟補償。
(三)競業限制協議起效前或執行期內,公司單位舍棄對員工競業限制的規定,理應提早一個月通告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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