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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派發過節費交納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必須?
2021-12-13 16:37
一、員工派發過節費交納個人所得稅是不是必須?
員工派發過節費交納個人所得稅是必須的,過節費一般是勞動關系在法律規定請假日于一切正常薪水以外發送給員工的附加收益。在我國個人所得條例全文第八條要求:“薪水、薪酬所得的,就是指本人因就職或是受聘而得到的薪水、薪酬、獎勵金、年尾漲薪、工作年底分紅、補貼、補助及其與任命或是受聘相關的別的所得的。”依據稅務單位的表述,過節費歸屬于薪水、薪酬所得的,應當按當月薪水、薪酬所得的繳稅。即過節費稅款依照個人所得稅交納。
二、過節費可以抵沖加班費嗎?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企業福利比較好的,過年或過節的,會發送給員工一部分過節費。
對于此事,有的企業在節假日日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就以已派發過節費為由,用過節費替代加班工資。實際上,這也是不正確的。
公司單位派發過節費,歸屬于企業的福利工資待遇,與用人單位有沒有加班加點不相干。
從法律法規的意義上講,過節費是一種承諾責任,并不是法定義務。
而公司單位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理應付款加班費,這也是一種法律規定付款責任。因此過節費不可以抵沖加班費。
三、節假日日加班費必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本人在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不屬于國家統一要求發放的補助補貼,需依照工資收益繳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依照國家統一要求發放的補助、補貼,免納個人所得稅。而依照《勞動法》對節假日日加班費的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上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薪水酬勞。
與此同時,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要求,《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常說的依照國家統一要求發放的補助、補貼,就是指依照國務院規定發送給的國務院津貼、工程院院士補貼、資深院士補貼,及其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別的補助、補貼。因而,加班費不屬于國家統一要求發放的補助補貼,應劃入工資收益依規繳稅。
在人們的當今時代之中,員工她們在過春節過節的情況下全是可以體驗到一定的福利工資待遇的,而對大部分的企業,這類福利工資待遇全是一些獎勵金和現錢的方法來開展派發的,只不過是必須掌握到的是日后交納個人所得稅費的情況下,也是必須將它列入到在其中開展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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