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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可以轉走“分紅保險”
2021-04-08 14:54
當心了,公司給你繳納的企業分紅保險,很有可能并不是法律法規實際意義上的分紅保險!這名付老先生自稱為便是深受其害。的人:公司為其交納了四年多的企業分紅保險,辭職時卻發覺既不可以陪同遷移也不可以退還。
繳了四年很多年金不可以遷移
付老先生說,他2005年4月7日新員工入職深圳華僑城恐龍園度假旅游公司(下稱恐龍園公司),工作中滿一年后公司為其申請辦理并交納了企業分紅保險,。他2010年11月8日辭職后,恐龍園公司回絕為其申請辦理企業分紅保險陪同遷移或是退還,“總近萬余元的分紅保險打過水沖洗”。而據社會保障部施行的《企業分紅保險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要求:員工辭職或到新公司,企業分紅保險可隨本人轉到新公司。
“這一企業分紅保險并不是法律法規實際意義上的分紅保險!”恐龍園公司在深圳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一審上論文答辯稱,其公司2005年下達了文檔《恐龍園企業分紅保險管理規定》,文檔雖以企業年金冠名,但實際上卻并不是分紅保險,只是由公司為員工交納的福利。恐龍園公司出示直接證據稱,依據《企業分紅保險試行辦法》,其2011年8月1日根據人力資源局社保部的辦理備案和準許。
公司要求任職逾五年才退分紅保險
《恐龍園企業分紅保險管理規定》要求:自公司為本人交納分紅保險起,在公司服務項目期限相當于或是超出五年而辭職者,將本人分紅保險帳戶的賬戶余額一次性付款給本人;若公司服務項目期限不夠五年,則未予付款。
而付老先生服務項目期限不夠五年,因此 不可以領到此項福利。深圳南山區人民檢察院認同了恐龍園公司的叫法,并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駁回申訴付老先生“退還企業分紅保險”的訴請。
“員工被奪走了自主權!”付老先生的辯護律師譚玲春說,恐龍園公司公布《恐龍園企業分紅保險管理規定》時沒經國家部門辦理備案和準許,那時候員工們并不知道,許多覺得便是法律法規實際意義上的企業分紅保險。并且,《恐龍園企業分紅保險管理規定》文檔中提及其是依據《企業分紅保險推行方法》等精神實質而制訂本要求,因而就理應遵循其有關要求,“企業不可以以各種各樣原因占有、停留、侵吞員工的個人帳戶資產”,不然就歸屬于違反規定。
4月24日付老先生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訴狀,上星期一二審開庭審理,3個月內將下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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