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_國務院令724號
2021-03-31 14:11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確保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報酬,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的行政法規;把農民工工資問題上升到行政法規高度是前所未有的,表明了中央大力整治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態度和決心。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全文與解讀
【發文字號】:國務院令第724號
【執行時間】:20200501
【信息來源】:國務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并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第五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六條 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第十條 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于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
第十一條 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 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三章 工資清償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 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
第二十五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分包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
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服務流程,做好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工作;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的,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并納入欠薪預警系統。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請注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賬戶內余額歸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有。
第二十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第三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資保證金的存儲比例、存儲形式、減免措施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三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
(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信息。
第三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實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司法行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的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及時共享。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水電燃氣供應、物業管理、信貸、稅收等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相關指標的變化情況,及時監控和預警工資支付隱患并做好防范工作,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以及工程建設項目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需要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產、車輛等情況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有關金融機構和登記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及相關當事人無法聯系等情形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責令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決定,相關單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范本領域建設市場秩序,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進行查處,并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十四條 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將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并依法為請求支付工資的農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公共法律服務相關機構應當積極參與相關訴訟、咨詢、調解等活動,幫助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的要求,通過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加大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
第四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用人單位有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媒體公開曝光。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拖欠農民工工資需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具體情形,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五十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農民工工資權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請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編造虛假事實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第五十八條 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未經批準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并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 對于建設資金不到位、違法違規開工建設的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對建設單位負責人依法依規給予處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一時難以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逃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動用應急周轉金,先行墊付用人單位拖欠的農民工部分工資或者基本生活費。對已經墊付的應急周轉金,應當依法向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一、發包方(業主方)的風險點及應對措施
(一)發包方(業主方)的風險點
在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一直是“老大難”的問題。在工程建設等重大項目上,拿地、設計、承包、分包環節繁瑣,發包方(業主方)、總包方、分包方主體眾多,利益關系復雜。一旦農民工工資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對發包方(業主方)也具有很大的印象,具體的風險點有以下兩點。
第一,易造成工期延誤。
總包方或分包方資金不足,無法支付工程款,導致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從而延誤工期,產生誤工費等損失,
第二,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 由發包方支付農民工工資。
比如,《支付條例》第15條第1款就規定了發包方需要清償農民工工資的情形:1. 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2. 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3. 承包單位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的;還有,《支付條例》第25條規定:發包方不按約支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發包方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
(二)發包方(業主方)的應對措施
針對以上的風險點,發包方可以采取以下的應對措施:
在招標投標階段,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款分賬管理事項,并可以對企業用工信用提出具體要求;可以在招標、投標承發合同中約定工資專戶開設、支付等內容,要列明人工費金額(工資總額)、結算條款等。在評標階段,可以將企業過往用工記錄和信用記錄列入評價標準;可以建立企業內部“黑名單”制度,過往有較為惡劣欠薪事件發生的企業不再進行合作。
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階段,可將《建設項目工程款和工資款分賬管理協議》(以下簡稱《分賬協議》)作為總包合同附件,與總包單位簽訂;可在《分賬協議》中對工資專戶的設立和管理予以明確規定,并對工資性工程款數額、工資性工程預付款數額和抵扣方式、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和支付方式予以約定;可根據總包方發生欠薪事件的嚴重程度,設置違約金條款。
在建設施工階段,可以在采取如下措施:如按月將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撥付至總包單位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與總包方就已發生人工費進行統計、核對;若雙方共同明確的工資性工程款已撥付額度少于已發生人工費總額的,可由發包方一次性補足,也可雙方協商確定補足支付計劃,保證農民工工資可以按月足額發放;同時,對總包方、分包方可以定期核查農民工工資專戶資金使用情況,發現賬戶資金不足、被挪用等情況,應及時處置;還可以建立勞務專員制度,專人專項負責,定期前往項目現場了解工資支付情況,并與總包方進行協調。
二、《支付條例》中的“六大制度和三個階段”
梳理下來,《支付條例》的六大制度分別是人工費用的專戶制度、人工費用的分賬管理制度、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現場維權公示制度、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制度、企業“黑名單”制度,貫穿了建設工程的三個階段,即簽訂合同階段、工程施工階段、工程結算階段。
(一)人工費用的專戶設置和分賬管理制度與建設工程的三個階段
在簽訂合同階段,《支付條例》規定,需要在總包合同中約定人工費用的比例;如未約定,總包方需要把款項分解為人工費用和其他費用,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發包方)。在工程施工階段,《支付條例》主要規定了兩個亮點措施:專戶管理和工資代發。在專戶管理的措施中,主要涉及三個義務主體:總包方、分包方、銀行。
總包方的義務如下:第一,開設專戶,即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之日起三十日內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于支付該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并報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書面備案。第二,總包方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三年。發包方的義務主要是按比例、按約定將人工費用(工資款)撥付至專戶。《支付條例》第21條第2款規定,建設單位(發包方)撥付工程款時,應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比例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人工費用數額,將應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按期撥付到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用占工程款的比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的定額標準確定。
銀行的義務歸納起來有三點:管理、異常通知(總包方)、異常報告(主管部門)。《支付條例》第22條規定,開戶銀行負責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發現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施工總承包單位,并報告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接下來是第二個亮點措施,工資代發。之前有很多關于總包方和分包方就農民工工資的支付進行扯皮的案例,這次的《支付條例》給出了確切的規定和答復,農民工工資的支付由總包方統一負責。《支付條例》第23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應當實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分包單位負責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劃入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卡或者其本人工資支付銀行卡。應注意的是,不論是發包方與總包方,還是總包方與分包方發生爭議:三方都不能以此為由不支付人工費用(農民工工資)。同時,如果總包方將工程轉租時,應當注意,如果第三方拖欠工資,則由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轉給不合格第三方且拖欠工資時,由總包方承擔清償欠款的責任(注意,此處不是連帶責任)
此外,還存在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由發包方向農民工墊付工資的情形。《支付條例》第25條規定,承包單位因發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劃撥工程款項導致拖欠工資的,由發包單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項為限先行墊付所拖欠的工資。在工程結算階段,《支付條例》甚至把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放在了債權人之前,規定工程竣工且經公示無拖欠工資前,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劃撥、凍結或者查封。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施工單位(總包方、分包方)因申請破產或債權人申請訴前保全等原因,無法支付農民工工資這一社會問題。
關于農民工工資的專戶設置和分賬管理制度,很多地方已經制定并頒布了具體細化規則,還需要法務或者律師針對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如杭州市拱墅區出臺了更為細化的《杭州市拱墅區住建局關于落實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分賬管理的通知》,里面規定了:
1、拱墅區范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發包方或業主方)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工程款與民工工資款分賬管理事項,并可以對企業用工信用提出具體要求;
2、應在招標、投標承發合同中約定工資專戶開設、支付等內容,要列明人工費(工資總額)、結算條款;
3、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發包方或業主方)和總承包單位要簽訂《分賬管理協議》,對工資專戶設立和管理予以明確,并對工資性工程款數額、工資性工程預付款數額和抵扣方式、工資性工程進度款數額和支付方式予以約定;
4、建設單位(發包方或業主方)在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手續時,應攜帶工資專戶開戶證明及《分賬管理協議》原件報拱墅區建管科;同時,報區勞動監察大隊備案。
(二)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和現場維權公示制度
1. 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
建立勞動用工實名管理制度,一方面是為了更加有效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同時至少按月將工資打到農民的社保卡或者工資銀行卡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施工單位(總包方、分包方)以虛假的人頭騙取工程款項。未來,還將統一建設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未在全國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這樣既能掌握人力資源大數據,也方便監管部門進行監督和查處。
2. 現場維權公示制度
《支付條例》規定,總包方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項:
發包方、總包方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行業監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等基本信息;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屬地行業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等信息。
現場維權公示制度的建立,對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督促施工單位進行自我監督和管理具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三)支付監控預警制度和“黑名單”制度
1.支付監控預警制度
《支付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預警機制。這種支付監控預警制度,不再是單一部門的監督管理,而是多部門聯網,信息實時共享,同時以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為主導的多部門、多層次、多方位,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新聞媒體)相結合的動態監管系統。《支付條例》賦予了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以下權限:有權查詢專戶信息,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權建立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并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2.“黑名單”制度
所謂“黑名單”制度,是指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支付條例》第37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其他負責人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第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的;第二,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高檔生活消費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飛機、動車、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等。實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勞動是人類的本質活動,勞動光榮、創造偉大是對人類文明進步規律的重要詮釋。”農民工為我國的社會發展和城鎮化建設付出了大量辛苦勞動,而現有法律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依然不足。在完善立法的同時,作為市場主體的發包方(很多是國有企業),應當更加重視農民工工資問題,主動承擔更多社會責任;也應當提高認識、積極行動、落到實處,響應國務院“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備、責任落實、監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實現基本無拖欠”的小目標。
問題解答
【問】拖欠農民工工資多久算違法?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一般,具體的發薪日期是由雙方約定,法律上沒有強制性的規定。那么,只要單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當月還是上月沒有嚴格的規定,所以只要你所在單位都按時支付了你的工資,即使是在后一個月發上一個月的工資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問】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是什么?
【答】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目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的賬戶,賬戶內有工程總包商上繳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為預防和解決建筑領域拖欠和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建筑領域的健康發展。
【問】拖欠農民工工資應該怎么討回?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