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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夠代繳薪水的情況,企業不能夠代繳薪水的情況
2021-10-15 16:13
一、企業能夠代繳薪水的情況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這一要求是對員工薪水報酬權的法律法規維護。說白了“亂扣”,就是指用人公司無書面通知,扣除員工的勞動所得薪水。用人公司亂扣員工薪水的個人行為,有兩層面的規范,一是看員工能否給予了常規的工作;二是看用人公司是不是有恰當的原因。假如員工依照勞務合同的承諾,給予了無過錯的正常的工作,而用人公司又不具備扣減薪水的法律規定原因的,就歸屬于亂扣員工薪水。亂扣員工薪水的行為表現是違紀行為,是對員工薪水權的侵害。
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一5條要求,用人公司不可苛扣員工薪水,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
(1)用人公司扣繳的員工個人所得稅;
(2)用人公司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承擔的各種保費;
(3)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收的贍養費、撫養費;
(4)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 從員工薪水中減除的其它雜費。
該要求第一6條還要求,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務合同的承諾,規定員工補償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能夠從職工個人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部位不能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減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少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基本工資規范付款。以上代繳員工薪水的狀況,不可視作拖欠工資。
二、企業不可以代繳薪水的情況
依據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要求,以下減發放工資的情形也不可視作拖欠工資:
(1)中國法律、政策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的;
(2)依規簽署的勞務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
(3)用人公司依規擬定并經員工代表大會審批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
(4)公司職工薪酬與社會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必需下幅的,但付款給員工的薪資不能少于本地基本工資規范;
(5)因員工事假等緣故相對減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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